名    称 :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国足彩网印发东丽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规范的通知
  • 索   引  号 :BKA01A02032020000018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 文 字 号 :东丽政办〔2020〕14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有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国足彩网印发东丽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规范的通知

字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丽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规范

  

  按照法治政府创建工作要求,为不断加强和完善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为规范性文件)管理,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范要求,依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9年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国足彩网印发东丽区中国足彩网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丽政办〔2019〕16号)等相关规定,现结合工作实际,对我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进行规范,以利于各单位在工作中操作和执行。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本规范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我区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等文件,不适用本规范。

  凡纳入我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单位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包括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以及市和区人民政府部门派出机构不纳入清单,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修改和废止,及时核实增减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

  (一)起草单位

  规范性文件起草遵循“谁制定谁起草”的原则,由制定机关负责组织起草。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由负责相关工作的政府部门负责起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研究机构、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二)调研论证

  起草单位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全面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对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社会管理领域现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设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论证。

  (三)内容要求

  1.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确保逻辑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文字精炼。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使用“规定”“办法”“决定”“细则”“意见”“通知”“通告”等,不得使用“法”“条例”。

  2.规范性文件应当重实际、讲实效。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制定。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的一律不得起草制定。

  3.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自律、行业自律、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

  4.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实施日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未按照要求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四)征求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1.范围。征求意见范围应当包括相关的行政机关、组织和管理的相对人、有关方面的专家等。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征求其意见,力求达成一致;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者对企业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相关协会、商会的意见;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应当做好与北京市、河北省相关单位的沟通、协商工作。

  2.期限。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3.方式。征求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4.采纳。起草单位应当对征求意见情况进行研究,结合具体实际采纳合理意见,完善规范性文件草案。相关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主要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协调或者裁定。

  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按程序完成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后,起草单位应及时报送审核机构开展合法性审核工作。

  (一)审核机构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由其确定的审核机构或审核人员负责。

  (二)审核方式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书面审核;必要的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意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的作用。

  (三)审核内容

  审核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以下内容:(1)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2)是否符合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3)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4)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5)是否违法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6)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7)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8)是否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自律、行业自律、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9)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10)是否违法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

  (四)审核程序

  1.材料报送。起草单位应当向审核机构报送下列材料:(1)规范性文件送审稿;(2)起草说明(起草说明中应当全面论证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3)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4)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5)提请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提交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6)其他审核机构需要起草单位提供的材料。

  2.程序衔接。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审核机构,审核机构要先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入审核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审核机构可以退回材料,也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补正材料或提供说明。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退回起草部门。

  3.审核时限。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审核机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5至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并反馈起草单位。起草单位按要求补正材料或提供说明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四、规范性文件制发

  按程序完成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后,起草单位应及时按有关程序提交审议。

  (一)审议决定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按有关程序提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本单位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二)文件制发

  1.“三统一”。制定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三统一”,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三统一”工作。编号规则:编号由三部分组成,汉字(行政区域名称“东丽”加“政规/政办规”、年份(阿拉伯数字标识的公元年份)和登记流水号(阿拉伯数字加汉字“号”),例如,“东丽政规〔××〕××号”。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负责文件制发工作的工作部门负责“三统一”工作。编号规则可以参照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编号规则,或按照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

  2.公布。制定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公示栏或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向社会主动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规范性文件备案

  按程序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后,制定机关应及时按有关程序报送备案。

  (一)备案期限

  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

  (二)备案机关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具体工作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区人民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制发规范性文件的,报区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备案。

  规范性文件按规定需要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制定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备案审查

  1.备案审查机构。制定机关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备案审查工作;制定机关向其他行政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该行政机关确定的工作机构负责备案审查工作。

  2.备案审查材料。制定机关应当向备案审查机构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1份,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3份,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核意见、制定依据、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正式文本和电子文本各1份。

  (四)备案登记

  经审查,属于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备案审查机构予以备案登记;属于规范性文件,但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情形的,备案审查机构不予备案登记,并向制定机关提出限期自行纠正的审查意见;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构不予备案登记。

  (五)备案公布

  经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应当定期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文件目录。

  制定机关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查予以备案登记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将备案登记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定期将文件目录在区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制定机关向其他行政机关报送备案,经该行政机关确定的备案审查机构审查予以备案登记的,该制定机关定期将文件目录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六、其他

  (一)规范性文件解释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制定机关行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要求。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解释工作,可以由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单位负责;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解释工作,由本单位负责。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及时对正在施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实施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并报区人民政府决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制定机关组织。

  (三)涉及重大行政决策

  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还应当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

  (四)施行时间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并施行,2009年9月29日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转发东丽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的通知》(东丽政办〔2009〕37号)同时废止。

  

?附件:备案报告(格式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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