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丽环罚字[2020]100907号
  • 索   引  号 :BKA29G012020000305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 发 文 字 号 :津丽环罚字[2020]100907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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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   效  性 :
  • 联合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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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丽环罚字[2020]100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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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0] 100907号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0]100907号

天津市泰莱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22983803Q

地址: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三经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来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09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08月14日,2020年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组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变压器、开关控制设备、电抗器的制造。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生产车间正在生产,VOCs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VOCs处理设施内灯管损坏,导致治理设施去除效率不达标。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09月30日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0]09300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09月30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0]093007号)以及2020年09月30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王琦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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