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东丽区司法局 ?东丽区财政局 中国足彩网印发《东丽区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 |
各相关单位:
为推动我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规范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区司法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东丽区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本办法施行。
??东丽区司法局??????东丽区财政局
????2020年10月13日
东丽区法律援助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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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国足彩网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司法部财政部印发<中国足彩网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和《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足彩网印发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津司行规〔2019〕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或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法律服务人员)所属单位或个人的费用。
第三条??根据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务形式,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可以分为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办案补贴标准,是指办理民事、刑事、行政代理或辩护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组成,按件计算,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我区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按件计算。法律咨询补贴标准,是指提供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在线解答咨询服务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
第四条??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办案阶段,分别确定补贴标准:(一)侦查阶段每件补贴800元;(二)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800元;(三)审判阶段每件补贴1200元;(四)办理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3500元;(五)为同一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的同时,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以刑事案件补贴标准为基础,增加补贴20%。
第五条??民事案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补贴标准:(一)民事诉讼案件,按审判阶段每件补贴1800元;(二)劳动仲裁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三)民事执行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四)为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每件补贴1800元。
第六条??行政案件或者国家赔偿案件,每件补贴1800元。
第七条??律师代理申诉案件,以相应案件类型和办理阶段确定补贴标准。
第八条??在同一案件中,为2个以上受援人进行代理的或针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2个以上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且仲裁机构、法院决定合并仲裁、审理或执行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同一法律服务机构承办的,以相应案件标准为基数,每增加一个受援人或增加一个案件,增加补贴25%,每件群体性案件补贴最多不超过15000元。对于受援人数较多的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 应按照受援人的数量合理决定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的数量。经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区司法局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可以按照本办法相应补贴增加50%支付。
第九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的案件被依法终止法律援助的,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补贴。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经司法行政机关或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可根据法律援助事项类型和所处阶段,按照本办法相应补贴的50%支付。
第十条??区法律援助中心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天补贴200元。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按件发放补贴,每件补贴100元。
第十一条??区法律援助中心安排法律服务人员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在线解答咨询服务等,每人每天补贴200元。法律服务人员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在线解答咨询服务等的补贴标准,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发生的翻译费,应当列入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承办的法律援助事务,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办的情形,应当先由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委托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办理,对确需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应报请法律援助机构同意,对于异地办案产生的费用,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中交通费标准据实报销,在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按照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案件办结之日起30日内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案卷材料,申领补贴。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补贴:(一)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受援人财物的;(三)经查实不依法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四)经区法律援助中心或其他部门对法律援助事项监督检查,认为严重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五)结案归档时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立卷归档要求,经修正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或拖延不归卷的;(六)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第十六条??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证费,公证机构应该按照规定减免,区法律援助中心核实后予以安排。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鉴定费,鉴定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减免,区法律援助中心核实后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根据财政事权分级原则,本办法中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适用区司法局和区法律援助中心。区司法局和区财政局可按照本标准严格执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我区财政经济好转之后,区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执行《天津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津司行政〔2019〕3号)。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经费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相关经费保障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区司法局和区法律援助中心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截留,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区司法局要全面及时公开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6年12月16日印发的《东丽区法律援助补贴办法》(津丽司〔2016〕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