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天津市东丽区农业农村委中国足彩网印发《天津市东丽区高标农田建设(自筹自建)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120110MB18601923/2024-00014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发 文 字 号 :津丽农发〔2024〕33号
  • 主 题 分 类 :农业农村\农田建设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有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天津市东丽区农业农村委中国足彩网印发《天津市东丽区高标农田建设(自筹自建)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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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涉农街道办事处、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东丽区自筹自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市农业农村委中国足彩网印发天津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及国家和中国足彩网:中国足彩网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等有关规定,制定天津市东丽区高标农田建设(自筹自建)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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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1224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东丽区高标农田建设(自筹自建)

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丽区自筹自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及国家和中国足彩网:中国足彩网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筹自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筹,不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的,符合农业农村部和中国足彩网:有关规定,经东丽区农业农村部门批准,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统一组织实施的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标准的农田建设工程。

第三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自筹自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牵头制定区域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建立自筹自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单位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审批;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对本地区自筹自建农田建设项目开展日常监管和统计汇总等。

项目所在地街道负责参与、协助做好自筹自建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负责建后落实管护责任。立项阶段负责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做好地块选址,规划设计,确定产权人和管护主体;建设阶段负责组织产权人、管护主体配合项目建设,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管护阶段负责落实管护责任,进行资产移交,签订管护协议,负责监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落实管护责任,保护并提升耕地质量,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责任,提出上级管护资金使用意见等。

第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其他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申报与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适用于我区自筹自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五条 自筹自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将按照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优先扶持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基本保障型蔬菜生产功能区及小站稻种植区等重点区域。自筹自建高标农田建设项目应以需求为导向,围绕解决制约本地区农业生产的难点问题,按照因地制宜、急需急建的原则,补齐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短板。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自筹自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常态化申报。自筹自建高标农田建设主体根据农田建设需要,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建设需求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区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国家和中国足彩网:农田建设政策规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符合政策条件的纳入区级项目储备,建立区级自筹自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农田建设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区农田建设规划,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年度自筹自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开展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同时,按照《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有关规定,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先期制定建后管护方案,提交区农业农村部门评审。

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实施计划等材料,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初步设计有关用水、用地、用电等安排,须征求同级水务、规划资源、电力等部门意见。

第八条 拟立项的自筹自建高标准农田项目实行结构性评审,包括实地考察、技术审核。实地考察,由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结合项目建设书或可行性研究文件,组织对项目区进行实地考察,结合有关征求意见情况,形成考察意见;技术审核,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核。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部门批复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自筹自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及实施计划文件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条 自筹自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招标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对具备条件的农业企业、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自筹自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原则上亩均投入标准不低于4000元。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建管护一体化等方式实施。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自筹自建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因项目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补划程序。

第十二条 参与自筹自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 自筹自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推行村级质量监管员机制,项目属地街道办事处及项目建设主体应结合建后管护方案,组织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实现受益、管护、监督相统一,保证管护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村级质量监管员有权对单项工程验收提出意见。村级质量监管员由管护主体委派,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自筹自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调整或终止的,由项目建设主体提出申请,报区农业农村部门批准。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项目终止由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自筹自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项目建设主体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和《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中国足彩网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等规定,加强自筹自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对参建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常态化开展工程设施质量抽测。综合运用考核评价、明察暗访、第三方评估、约谈通报等方式,加强质量监管,防范质量风险。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自筹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主体组织开展单项验收,对竣工项目工程设施全覆盖,将群众认可作为验收的重要内容,并确保验收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 自筹自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单项验收、区级竣工验收,执行《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自筹自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执行《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探索项目建管护一体化、购买第三方服务、委托专业化机构、引入保险机制等方式创新管护机制。发挥村级组织、承包经营者的管护主体作用,引导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直接参与自筹自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形成多元化管护格局。

第二十三条 加强自筹自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市农业农村部门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中国足彩网积极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进行新增耕地认定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筹自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将自筹自建高标准农田统一纳入全国农田建设监管平台。已建成的自筹自建高标准农田严禁擅自占用,经依法批准占用的,通过符合条件的其他田间工程建设项目,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高标准农田,确保已建自筹自建高标准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二十六条 自筹自建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街道办事处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同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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