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中国足彩网印发东丽区监管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12011079729982X2/2021-00004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 文 字 号 :津丽国资〔2021〕36号
  • 主 题 分 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有资产监管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有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

中国足彩网印发东丽区监管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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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对监管企业参股事项的管理,我委制定了《中国足彩网加强监管企业对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已经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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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足彩网加强监管企业对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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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中国足彩网加强监管企业对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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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督促区监管企业加强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参股管理,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强化监督,防止“只投不管”,切实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和国有资产安全,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现就区管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参股企业党的工作

(一)加强参股企业党的建设。按照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党的建设,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开展参股企业党的工作,努力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规范参股投资

)严把参股投资方向。参股投资应当服务服从天津市和东丽区发展战略,符合我区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监管企业自身发展战略规划,有助于实现国有参股股东战略发展目标。严格执行《东丽区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津丽国资202111号等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规定,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规避主业监管要求,不得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

参股投资应坚持依法合规、能力匹配、合理回报和审慎原则。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单纯为获利进行的参股投资原则上应保证5-8年收回投资。不得参股投资预期投资收益率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严格甄选合作对象。参股投资应进行充分尽职调查,通过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选择经营管理水平高、资质信誉好的合作方。对存在失信记录或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等违规违法记录的意向合作方(包括投资标的企业及其股东,意向合作方为企业的,包括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视严重程度审慎或禁止合作。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人员以及这些人员作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作为合作方。???

)加强参股投资风险防范。参股投资应结合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合理约定各方股东权利义务,国有参股股东享有的权利应与所持股权比例相适应,不得放弃股东权利。

监管企业要与其他股东协商,在参股投资协议、参股企业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文件中,对国有参股股东按持股比例向参股企业推荐董事、监事或重要岗位人员,国有股权转让退出,以及保障国有参股股东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利润分配权等作出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监管企业对参股企业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增减注册资本、重大投资、重要资产处置、对外担保捐赠、关联交易等直接影响国有参股股东权益的决策事项不能享有一票否决权的,以及不能确保参股企业配合审计机关和监管企业(国有参股股东)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的,原则上不得参股投资。

参股投资要高度关注完善参股企业公司治理,参股前要与其他股东协商在参股企业建立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体系,保障各股东依法依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完善审核决策机制。区管企业应充分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责任,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管理,对外参股投资的主体原则上控制在区管企业本级及重要子企业,重要子企业的认定,由各区管企业报区国资委备案。区管企业参股投资决策纳入“三重一大”范围作为重大事项必须经监管企业党委研究讨论,由监管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层在开展可行性研究、分析、评估及论证的基础上集体决策。区管企业要健全投资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强化投资档案管理,参股投资决策会议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不能录音录像的不得召开会议),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应按规定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加强参股国有股权管理

)依法履行股东权责。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约定,向参股企业推荐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重要岗位人员,保证上述人员在岗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约定人数,并有效行使股东权利,避免“只投不管”。在参股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中,与其他股东协商写入相关行为事项要符合国有股权变动、评估、审计等国资监管相关规定且参股企业、其他股东应予配合的条款,以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注重参股投资回报。监管企业应每年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参股的实际投资收益和国有权益进行清查,核实分析参股收益和增减变动等情况,提出继续持有、增持、减持或退出等意见,形成专项报告,由监管企业党委会、董事会集体研究讨论,专项报告应每年报国资委。对满3年未分红、长期亏损或非持续经营的参股企业股权,要进行价值评估,属于低效无效的要在1年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置方案。属于战略性持有或者培育期的要强化跟踪管理。

)严格财务监管。加强运行监测,及时掌握参股企业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高度关注参股企业负债和流动性情况,发现异常要深入剖析原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范风险。对于关联交易占比较高、应收账款金额大或账龄长的参股企业,要加强风险排查。对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股权投资,要及时退出。不得对参股企业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

原则上不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应按照《东丽区监管企业担保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丽国资20217号)和监管企业相关制度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且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并提供足额有效反担保,累计担保额不得超出资额。

拟担保人应对自身资产负债率、现金流动性和盈利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经评估不具备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不得提供担保。

)加强产权管理。严格落实国有产权管理政策规定,强化国有参股股权的产权登记,做好国有参股企业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相关登记工作,定期进行数据核对和统计分析,兜清国有参股股权家底,确保参股股权登记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动态掌握国有参股股权分布及变动情况。参股股权取得、转让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等制度规定,充分发挥产(股)权要素市场作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充分保障国有权益。

规范无形资产管理。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严格规范无形资产转让及使用,有效维护企业权益和品牌价值。无形资产的转让及使用应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并参照《市国资委中国足彩网加强市管、委管企业无形资产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2040号)等执行。不得将经营资质、特许经营权专有技术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

(十)加强领导人员兼职管理。企业领导人员在参股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确需兼职的,由监管企业党委研究决定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且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任何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任期届满连任的,应重新报批。参股经营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亲属在参股企业关键岗位任职,应参照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有关规定执行。

(十)加强参股监测。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参股监测体系,明确专门部门,每对参股总量及其分布结构、增减变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通过向参股企业推荐的董事、监事等股权代表了解掌握各参股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于每年年末国资委报告。

??、强化监督问责

(十)加强内部监督。应将参股经营作为内部管控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的规范有效的内控体系。监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对本企业和所属重点企业参股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对各级企业负责人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其任期内企业参股投资、与参股企业关联交易等有关事项列入重点审计内容。要在参股合资合作协议和参股企业的章程等法律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参股企业配合审计机关和监管企业(国有参股股东)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的涉及参股企业的审计工作。

(十)强化人员监督。建立向参股企业推荐的董事、监事、重要岗位人员定期报告机制,定期向国有股东报告参股企业重大事项、经营管理情况、履职情况等(重大事项随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履职情况报告每年不少于1次)。按照管理权限在各级企业明确向参股企业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部门,加强对上述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培训,定期进行岗位轮换(有规定任期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任期的任职满3年原则上应进行岗位轮换),建立考核评价制度,严格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薪酬核定和岗位晋升调整重要依据。向参股企业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重要岗位人员不作为不担当、失职渎职的,监管企业、国有参股股东及其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督促上述人员忠实勤勉廉洁履职。

(十)严格责任追究。参股投资造成亏损或投资收益率显著低于可行性研究论证的预期收益率的,应当结合实际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如认定相关人员在投资的研究论证、决策实施、投后管理、风险防控等环节中存在过错的,应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参股经营中未行使股东权利或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按照《东丽区区管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东丽政办20212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实行终身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各监管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对参股经营投资进行全面梳理检查,认真查找在合作方选择、决策审批、财务管控、领导人员兼职以及与参股企业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制定完善规章制度,细化管理措施,落实管理责任,强化追责问责,及时止损维权,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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