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4]092302号

发布时间:2024-09-25 13:55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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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丽环罚字[2024]09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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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恒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12848288Y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中和村津塘公路南

法定代表人:杨驰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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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8月9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一纬路与六经路交口的实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工程机械销售、机械设备配件及润滑油批发零售。厂区内已设置独立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张贴了危险废物标识。现场检查时,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外部东侧与厂区东侧围栏中间一空地,露天堆放有43个蓝色废弃的工程机械专用超高压抗磨液压油桶、2个黄色废弃的动力传动油桶。现场地面为水泥硬化地面,可见明显黑色油污。经称重,沾染废矿物油的废弃包装桶总重为57.66公斤。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上述沾染废矿物油的废弃包装桶属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废物代码为900-249-08。你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未贮存于专门用于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6.1.1“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相关规定,属于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你单位不存在因上述行为获取的违法所得。

主要证据有:1、2024年8月9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2、2024年8月14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违法事实;

3、2024年8月9日拍摄的照片,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出示了执法证件,你单位厂区内露天堆放45个废矿物油桶及称重结果等;

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相关页,证明你单位厂区内露天堆放的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桶为危险废物;

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页,证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储存标准;

6、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基本证照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 2024910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4]091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911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4910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4]09100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局案审小组集中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类第24项违反其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的:涉案危险废物重量1.5吨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十万一千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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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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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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