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丽环改决字[2024]032101号

发布时间:2024-03-25 10:1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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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津丽环改决字[2024]032101号


天津烯航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J1UK2W

地址: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三经路24号(3-2号)

法定代表人: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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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3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主要经营石墨烯弹性体材料、金属制品、橡塑制品等的生产销售等业务主要生产工艺为热压工序、老化工序、烘干工序以及实验工序。参考你单位《天津烯航高铁制动系统悬挂吊件生产项目验收监测报告表》,你单位主要产生的废气为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VOCs(非甲烷总烃)。经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市局走航车推送线索,2024年3月5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外观处理室内有工作人员正在对零件进行处理,室内有刺鼻异味,窗户未关严。经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对该外观处理室窗外1米处进行了非甲烷总烃的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津丽环监(2024)LJJQH001号)显示非甲烷总烃浓度为1.02mg/m3。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4年35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2、2024年3月8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违法事实;

3、《天津烯航高铁制动系统悬挂吊件生产项目验收监测报告表》,证明你单位实验工序(外观处理室)VOCs废气的产生及收集处理排放情况。

4、2024年3月5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外观处理室在作业过程中,窗户未关严,监测人员对你单位外观处理室窗外进行了非甲烷总烃的采样监测;

5、2024年1月13日,市局走航车推送线索截图,证明案件来源及涉案污染物成分;

6、2024年3月7日由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津丽环监(2024)LJJQH001号),证明你单位外观处理室窗外空气中含有非甲烷总烃成分;

7、《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2/524—2020),证明你单位无组织排放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超标,危害后果轻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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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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