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丽环改决字[2024]031901号

发布时间:2024-03-25 15:05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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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津丽环改决字[2024]031901号


航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562682664L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引航道1号

法定代表人:焦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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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3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航天精工(天津)制造有限公司ARJ21紧固件国产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单位主要从事飞机紧固件产品的生产,表面处理(电镀)工序产生的铬酸雾废气由电镀槽边集气口收集,经铬酸雾废气处理设备(酸雾吸收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经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2月28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紧固件表面处理(电镀)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酸雾吸收塔正在运行。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受支队委托,对你单位1号酸雾吸收塔铬酸雾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

经执法人员现场确认,你单位铬酸雾废气排气筒高度未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4.2.3及4.2.5的规定,你单位铬酸雾排放限值为0.025mg/m3

????经监测,监测报告(津丽环监(2024)LJJQG002号)显示你单位1号酸雾吸收塔铬酸雾排放浓度为0.027mg/m3,超过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铬酸雾排放浓度限值0.025mg/m?,超标0.08倍。属“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4年2月28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委托监测人员对你单位铬酸雾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以及2024年3月18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2月28日的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补正说明;

2、2024年3月28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违法事实;

3、《航天精工(天津)制造有限公司ARJ21紧固件国产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证明你单位表面处理(电镀)工序废气产生及收集处理排放情况;

4、2月2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表面处理(电镀)工序正在生产,监测人员对你单位铬酸雾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

5、《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证明你单位铬酸雾排放浓度限值为0.025mg/m?;

6、2024年3月14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津丽环监(2024)LJJQG002号),证明你单位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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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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