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丽环改决字[2024]011902号

发布时间:2024-01-19 15:15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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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津丽环改决字[2024]011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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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全鑫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68839295A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桥工业园凯达道增2号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杨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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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3年1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主要经营机械加工,生产工艺包括切割、焊接、打磨、打孔等。切割和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脉冲式滤筒除尘器净化,尾气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经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4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车间内3个焊接和1个打磨工位正在进行作业,有烟尘废气产生,配套的脉冲式滤筒除尘器正在运行。3个焊接作业未在固定的工作台进行操作,距离固定的工作台约5米,造成焊接烟尘未按照规定进行收集处理。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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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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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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