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丽环改决字[2024]011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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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
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73****0953
住址: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卧河村1区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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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对你本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本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13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金桥街道津塘公路南侧军粮城发电厂运煤专用铁路东侧、天津军粮城发电有限公司小院内的煤渣存储点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煤渣存储点为你本人所有,露天贮存煤渣,无营业执照。露天贮存的煤渣占地面积约80平方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本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本人立即改正,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我局将对你本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将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你本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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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电 ?话:8437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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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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