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2019-10-17 00:0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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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政策文件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本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区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本区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落实本区减排目标责任工作,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技术审核及核发后的监督管理,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本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定本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六)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本区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本市制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本市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涉核安全协调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协调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放射源防护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辐射环境和放射性废弃物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我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区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工作。组织拟订本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计划和政策文件并实施。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调查处理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二)组织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负责本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组织推动本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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