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须知

发布时间:2021-11-17 15:5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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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部门:东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办理天津市户籍的婚姻登记业务;依据婚姻登记档案补领结(离)婚证;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天津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四、登记条件: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天津市的常住户口;

2、双方当事人是合法夫妻;

3、双方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双方当事人都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疾病和智力残疾)。

5、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

五、当事人提交登记证件、证明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户口簿上婚姻状况应注明是已婚)

2、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不签名、不写日期);

5、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6、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7、二张同底版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背景为红色),不得使用合成照、艺术照、婚纱照、生活照、剧照等;

8、双方当事人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供真实情况,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七、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八、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和离婚协议书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当场受理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携带材料再次共同到场,予以登记(发证)对不符合法定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预约登记:

预约优先(跨区预约),电话预约和网上预约只接受一个月内的预约申请,电话预约,当事人须提供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网上预约成功后,请将预约码截图保存。

预约电话:84376909

预约网址:http://mz.tj.gov.cn/

十、受理地点及时间:

东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咨询电话:84376909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监督电话:

东丽区民政局:8437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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