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姜秋云)

发布时间:2024-02-20 17:55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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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丽教罚字(2023)第003

姜秋云:

经查明,你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的天津市东丽区万思乐学幼儿园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未将学校收入全部纳入幼儿园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违规经营、跨学期收费;收取众多幼儿费用后终止办学,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以上事实有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调取的天津市东丽区万思乐学幼儿园有限公司业务作证(收款通知书)、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等12份书证为证。

天津市东丽区万思乐学幼儿园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与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和第十一项“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规定。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之规定,决定对你处以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的行政处罚。

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从送达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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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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