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菲思幼儿园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2-01 19:3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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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菲思幼儿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天津市东丽区索菲思幼儿园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区海山南里5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王*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RDGD3T ???

经查明,你单位违规经营、跨学期收费后终止办学,未退还众多幼儿的费用金额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警告;责令停止招生。

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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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住址天津市河东区第六大道道俊华园3-*-*0*

身份证号:1309**********3213 ?

经查明,由你作为天津市东丽区索菲思幼儿园的举办者和实际经营者,未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未按规定退还家长相应保教费用,且恶意终止办学,社会影响恶劣。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处以:警告 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的行政处罚。

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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