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订或起草本区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区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办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等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调查、处理国有资产的产权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胃资产的流失,负责对本区国有资产损失责任的认定。
4、指导区属企业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组建和资产重组,指导企业的改制工作。
5、指导区属企业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开展资产经营工作,对本区国家投资的分配和国有资产重大投入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区属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产权转让,并对投资效益进行评价和跟踪监测。
6、负责实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工作,负责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7、负责全区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工作。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8、负责国有资产收益收缴,根据区政府预算,制订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方案。
9、负责对本区国有资产的评估、产权交易等行为的规范动作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
10、本区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拟定的工资总额管理,国有企业管理者的聘用、考核和监督。
11、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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