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持续优化 投诉事项依法处理

发布时间:2023-05-04 10:32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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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背景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供应商依法维权意识增强,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不断增多。依法做好质疑投诉处理工作,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我区为例,近年来处理的政府采购投诉举报事项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受理数量逐年递增。以我区为例,从2018年处理第一起政府采购投诉开始,投诉举报受理数量逐年递增,2019年受理13起、2020年受理14起、2021年受理14起。二是对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启动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救济途径案件增多。我区财政部门因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理结果,2020年被提起行政诉讼1起,2021年被提起行政复议3起、行政诉讼1起,2022年被提起行政复议2起、行政诉讼1起。三是投诉举报事项涉及政府采购全过程。从我区受理的政府采购投诉举报事项看,包含了对招标文件、评审过程、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内容、中标结果、以及采购活动落实有关政策情况等,覆盖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方方面面。

通过对上述情况分析,供应商对地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高度重视和敏感,体现在其对采购活动全过程公平性、合法性的要求逐渐提高,对依法提起质疑投诉、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意识逐渐增强,客观上也展现了我区高度重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相关工作开展成果显著。

二、主要做法

(一)在区司法部门指导下,提高自身依法行政能力

通过区司法局依法治区办公室对我局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相关执法科室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基础上强化并提高了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程序性要求的法律意识,完善了包括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执法调查记录、执法案卷整理等工作要求,切实提高了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投诉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沟通协调,提前启动对项目调查研判机制

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受理后,加强对前期项目详细情况、质疑事项处理情况、其与投诉事项关联性等调查研判,强化沟通、提早介入,建立对项目整体认识和投诉事项的全面了解,进一步提高了投诉事项的处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包括投诉供应商在内的相关当事人提供了公平公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三)聘用法律顾问,实施对投诉处理全程法律指导

政府采购活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贯彻落实国家、天津市和东丽区相关财政经济政策方针,同时,政府采购项目又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需要在操作过程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涉及法律、财务等多个领域,包括: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涉及账务处理等会计相关业务、投诉复议和诉讼涉及法律相关业务。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我们加强与第三方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对提高我们开展监督检查、实施调查取证等处理的合法性、专业性水平进行相关咨询指导,切实提高了行政执法的专业化水平。

三、工作成效

2022年以来,我区受理涉及政府采购投诉举报15起,其中政府采购投诉12起,举报3起。经调查研判,做好投诉事项的审查和核实,已依法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5个(包含2起并案处理结果),经沟通研判,投诉人撤回投诉5起,截至目前,已受理投诉事项全部处理完毕,并依法公示了相关处理结果。做到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向提出质疑和投诉的供应商做出答复处理,为供应商提供了高效便捷、公平公正的维权服务。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研究建立与“互联网+政府采购”相适应的快速裁决通道,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同时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进一步完善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采取包括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岗位与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等创新措施,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

二是切实加强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学习与宣传,做到依法依规实施监管。要深刻认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强监管部门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学习,并加大对政府采购活动相关当事人培训力度,做到政策法规宣传到位,切实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督促其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开、充分竞争。

三是将采供双方满意作为投诉处理的工作目标。财政作为监管部门,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过程中,为达到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工作目标,就要权衡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和供应商的权益,首先要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保障采供双方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坚持换位思考,站在采供双方的角度去思考和处理问题。最后要拓宽思路解决焦点问题,如将调解引入投诉处理过程中,引导双方就争议问题消除误解、达成和解,主动撤诉,可以有效达到双方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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