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因历史遗留问题 化解东盛园“登记难”问题

发布时间:2023-03-07 11:0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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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背景

东丽区东盛园小区系新立街小东庄村迁村并点还迁住宅项目,自2002年开始建设,2004年以来陆续为迁村并点居民还迁入住,小区共有住宅楼25幢,总建筑面积148498.25平方米,房屋总套数1394套。

在天津市集中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项目专项工作中发现,该小区存在多种历史遗留原因造成难以办理不动产登记。一是建设主体问题,2002年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建房计划时,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新立街政府,但划拨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小东庄村委会,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文件记载的建设单位又是新立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权利主体一致的要求;二是按照天津市住宅项目政策,应先办理销售许可证,但项目建设手续缺失,难以完善;三是8、16、21、28号楼建筑用地范围超出宗地地界之外,所占用土地无权属来源文件;四是小区内未验收建筑存在违法建设,难以通过规划验收;五是部分建筑未取得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缺少登记要件;六是还迁人在确认还迁资格后要缴纳契税、申请登记,群众多跑路,增加群众负担。

二、主要做法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人民为中心,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为目的,经市规划资源局、东丽区政府组织协调,规划资源局东丽分局敢于担当作为,协同新立街道办事处、东丽区住建委,将存在问题逐一分析研判,针对任务归类分解、针对问题精准化解,最终东盛园小区居民拿到了盼望多年的“房本”。

考虑到时间紧需要简化审批流程、百姓难需要敢于担当作为,针对该小区存在的各种“登记难”问题,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做法:

(一)统一建设主体

经新立街道办事处与小东庄村村民委员会共同申请,由规划资源局东丽分局出具《中国足彩网变更小东庄村迁村并点项目土地使用权人意见的复函》,将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新立街道办事处,由新立街道办事处作为权利主体申请房屋的首次登记。

(二)简化办理环节

结合天津市政府有效解决历史遗留房屋产权证的措施,实物还迁类安置房项目不再办理销售许可证政策,省略销售许可证环节,由东丽区城市化办对街道提交的还迁人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还迁资格与还迁房源。与市信息中心密切配合,在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通过在不动产登记系统的数据导入,形成分户的登记数据。从而解决了缺少销售许可环节产生的还迁资格审核和系统数据生成问题。

(三)厘清土地界线

一是通过权籍调查确定建设超出地界的四幢建筑属于已征收的国有土地,系该项目划拨时的界外用地,确定权属清晰无争议后,由规划资源局东丽分局出具《调整地界的函》将四幢建筑占用土地调整纳入原划拨宗地范围;二是位于小区东北侧的8号楼历史形成与相邻汽修厂相互压占对方地界进行建设,实际建筑用地界线与双方登记界线不符,经组织双方协商,分别放弃被对方占用的土地,双方申请更正登记。考虑到要保障东盛园居民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以现场张贴公告的形式,向居民公告更正的原因、范围以及面积等内容,公告期十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分别为东盛园小区及相邻的汽修厂办理了土地变更登记,不仅土地权属界线清晰,也解决了建筑物超占地界的问题。

(四)消除违法建设

东盛园8号楼外围以钢混结构搭建了二层建筑,与规划审批不符,不能办理规划验收。对于违法行为,没有因历史遗留专项工作紧迫而姑息纵容,坚决不让违法行为搭顺风车。经过与新立街道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执法力度,最终违法建设责任人拆除了混凝土结构的违法搭建,按规划审批的建设要求恢复了建筑物原貌,通过了规划验收。

(五)合理替代审批

东盛园小区经过梳理,采取分批登记的形式,满足登记条件的先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2006年以后竣工入住的建筑,经与区住建委协调沟通,确实不具备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区住建委出具了不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以消防验收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代替的意见函,既保障了百姓居住安全,又解决了审批手续难以补充的问题。

三、工作成效

在市规划资源局、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东丽区历史遗留住宅项目办理产权证问题基本得到圆满解决,目前,东盛园小区已有1200余户居民经申请取得了自己的不动产权证,困扰居民近20年的房本问题得到解决,作为一个缩影,代表了政府部门为群众办实事的决心。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更是表明了政府部门从群众角度出发敢于担当的勇气。通过开展天津市集中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项目专项工作,东丽区为29个住宅项目涉及72个小区约7.8万户居民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入住多年的还迁群众终于领到了“红本本”,与群众“面对面”、“心连心”,真正践行了“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承诺。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防止新的历史遗留问题产生,规划资源局东丽分局将继续主动与各街道、各建设单位密切对接,形成专项工作台账,进一步推动落实“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继续履行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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